2005年1月3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借用同学名义入股可否主张股东权利
  李先生问:
  2001年我实际出资100万元与另两个朋友共同创办一公司。我是借用我同学名义入的股,且除公司股东会是由我亲自参加外,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都是我同学去签领的。
  日前我因故与另两个股东及同学闹得不愉快,请问我能否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?
  本报作答: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知道你作为实际出资人出的资,且公司已经认可你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,可以确认你的股权。
  如果你与同学双方约定由你这个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,则你可以请求确认你的股权。否则你仅对同学享有债权。

  可否向法院申请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
  王先生问:
  某公司无现钱清偿欠我公司的460万元执行款,但据了解,其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300万元到期债权。我公司可否要求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?
  本报作答:贵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,请求执行法官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,指令第三人直接向贵公司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,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”。第三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的15日内向贵公司履行债务。

  单位用员工身份证申报电话产生话费谁付款?
  陈女士问:
  原公司用我的身份证申办了电话号码,现电信局通知我交电话费,可单位告诉我早就办理了停机。我该怎么办?
  本报作答:如果您知道并许可单位用您的身份证申办电话号码,那么您和原单位需承担连带补交电话费的义务;如果您不知情,事后又未得到您的追认,电话费应由原单位来承担。对于确属办理停机手续后又产生的电话费,您有权拒付。